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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时间: 2024-02-18 01:39:37 |   作者: PG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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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应急发〔2019〕13号)要求,现将《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林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联系人:田琼,联系方式:,邮箱:.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和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应急发〔2019〕13号)精神(2021年12月3日,已下发了第一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结合神农架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举报人)向林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涉嫌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局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适用本办法。

  应急局收到举报后,属于核查范围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其他部门核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核查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四条应急局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第五条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单位、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向应急局进行举报;

  第六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完整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线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能够最终靠“神农架林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时,除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非法违法的具体行为等基础信息和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的证据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实际身份的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便于举报奖励的核实和兑现。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一经查实,依照法律来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实名举报事故隐患或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构成一般事故奖励3万元;构成较大事故奖励4万元;构成重大事故奖励5万元;构成特别重大事故每一起奖励6万元。

  (二)举报1次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标准按10%比例上浮。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举报人就同一个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共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应急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受理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林区政府,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急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施以现场处理解决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

  第十三条应急局应在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后的15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一)已被应急局或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应急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一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谨慎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林区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可将经核查认定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会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

  6.井下作业时未开启主扇通风机,独头掘进未实施局部通风,或局部通风时拉循环风。

  1.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别的机械设备,在可能危及人安全的地点有人停留或通行。

  3.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未在平整地面检修机械,检修正在作业、未停止运转、通电的机械等。

  5.挖、铲、装等作业过程中,司机离开驾驶室,有人站在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6.矿用电线、设备未按要求采取绝缘措施,如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未采用绝缘导线,电气设备、电线带电部分。

  7.2 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8.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部位、设备的转动部分、平台和通道、卸矿地点等,未按规定设置加盖、栅栏或车挡等防护设施。

  11.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大风大雾雷暴等不良天气放炮或未按照设计实施爆破警戒。

  4.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8.不依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9.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0.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2.新生产的基本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1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制定应急预案。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的,未依规定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设备检修和抽堵盲板等危险性作业。

  10.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任意一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经停产停业或者不再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后,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2.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越 9 人。

  (2)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存在返还手续费、恶意低价承保、不足额承保、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6)委托不具有相关专业方面技术能力或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以上举报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1000-3000 元奖励;属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举报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移送银保监部门核查并形成记录备查。

  1.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3.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来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举报受理后,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应当认真填写《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登记表》,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开展核查。

  二、承办科室(执法大队)应当认真查证线索,拟定举报办理情况报告转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根据举报办理情况报告,对举报应当给予奖励的填写《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要领导审批。

  五、举报人在《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领取奖金。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者有困难的,能委托他人代领,也能够给大家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银行账号,经核实后,由局办公室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六、《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局办公室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七、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

  根据《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条     款规定,奖励现金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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