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28 07:31:00 | 作者: pg电子官方入口
现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广东、山东、安徽、内蒙古等地区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暴露出一些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工贸行业企业底数不清楚、工作措施不落地、整治成效不彻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明显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推动各地区进一步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定于2022年6月初至9月上旬,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以下简称“百日清零行动”)。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突出重点,突出防范重大风险,明显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企业自查与部门核查相结合、全方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切实解决专项整治不扎实、走过场问题,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处理问题”总体要求,彻底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贸行业重点整治事项清零任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百日清零行动”的重点整治范围是全国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吊钩,未进行按时进行检查或察觉缺陷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管理系统实现联锁。
6.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有几率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管理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管理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4.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管理系统实现联锁。
6.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按时进行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2022年6月初至9月上旬,集中安排开展“百日清零行动”,分以下环节开展:
(一)企业自查自改(6月底前)。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要分别对照“钢8条”“铝7条”“粉6条”重点整治事项,主动自查自改,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属地专项检查(7月底前)。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分级分类监管职责,分别对照“钢8条”“铝7条”“粉6条”重点整治事项,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组织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钢8条”“铝7条”“粉6条”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仍未主动自查自改的,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查”,依法严肃处罚;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三)交叉检查,省级核查(9月上旬前)。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统筹组织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企业,由受检地区负责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交叉检查结束后,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工作落实情况做核查,进一步核验“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成效,对执法检查不精准、察觉缺陷不依法处置、报送虚假工作进展等问题,要进行严肃通报、问责。原则上,涉粉作业3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应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力量逐企核查。
(四)督促指导。应急管理部将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情况全过程跟踪指导,组织专家抽查,推动各地区“百日清零行动”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大检查工作安排,成立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公司数、人员力量等实际,制定“百日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并且开展自查自改。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及一名处级联络人名单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7月8日前报送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等重点企业基础台账清单(见附件1)。
(二)强化调度指导。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明查暗访、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督促各地区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公司数大、监管力量薄弱的地区要组织并且开展指导帮扶。“百日清零行动”进展清单(见附件2)要及时报送,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每周汇总工作进展,每月召开视频例会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三)广泛宣传警示。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的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百日清零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曝光一批涉及“钢8条”“铝7条”“粉6条”等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四)坚持奖惩并重。应急管理部将对工作成绩突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嘉奖,对走过场、执法检查不精准、整治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得力的单位做通报、约谈,并抄送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五)加强疫情防控。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百日清零行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安排。有特殊困难的,及时报告。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