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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27 19:00:16 |   作者: PG电子平台

  今年以来,漯河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逐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近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警示企业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治理消除,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案

  2023年2月1日,漯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下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李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集团)有限公司加油站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依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案

  2022年11月8日,临颍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集团)有限公司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临颍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邓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临颍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蔡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临颍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漯河市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2年12月13日,漯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漯河市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氩弧焊的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漯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岗工作的低压电工王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漯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前未依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和氨制冷机房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3年2月7日,漯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漯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制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前未依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2、该企业氨制冷机房两个安全阀上的放散管未连接、氨制冷系统(贮氨器、低压循环桶等设备设施)无防雷与接地设施、氨制冷机房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漯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漯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郾城区李集镇某塑料制品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配电箱、动力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2月15日,漯河市应急管理局与郾城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郾城区李集镇某塑料制品厂车间多数配电箱(配电盘)、动力柜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郾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漯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2月3日,源汇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漯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除尘器缺少受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80号令修正,下同)第十九条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源汇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舞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氯气管道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舞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总经理刘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3日,召陵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召陵公安分局转办案件,反映某药厂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召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安全生产情况做时发现: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也未开展过应急演练;4、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药厂主要负责人吴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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