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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七月正式实施

时间: 2023-10-29 23:46:54 |   作者: 媒体动态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该《方法》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重大火灾隐患是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会引起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会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和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广泛调査硏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联的资料,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可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会引起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会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査,核实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该少于3人;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3 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该少于7人。

  4.4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1.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真实的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2.3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做综合判定。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5.3.4发现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合5.3.3做出综合判定。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易燃可以燃烧的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7.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7.1.4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用到的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7.3.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4.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规定或异常使用。

  7.4.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规定或异常使用。

  7.4.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6.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取了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规定或异常自动切换。

  7.7.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9.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

  7.9.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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