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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应急发〔2021〕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3-22 11:36:41 |   作者: 行业资讯

  济应急发〔2021〕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逐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排除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63号)以及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19〕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举报内容不属于此范畴的,不纳入本办法的受理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2. 企业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对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

  3. 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未书面报告属地应急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

  1. 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4.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

  5.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6.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7. 危险化学品企业违规存放危险废物或超量存放危险废物且未按规定及时转移处理的。

  12.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

  14. 企业负责人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

  2. 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未依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4 未依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5.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定种类设备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使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安装监检)的。

  9. 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

  (五)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及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0万元计算。

  第五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举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前企业已按规定上报、处理或监管部门已发现且依法依规处理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以信访、电话、信函、传真、手机短信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来进行。来信必须写清楚被举报人的单位及详细地址(具体到大街、胡同和门牌号)和要举报的详情。为便于兑现奖金,由举报人自编提供举报密码,一般由8位字母和数字混合组成,如:“a1b2c3d4”。以信函形式举报的,信封正面注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举报”,同时把举报密码写在举报信内,并将举报信复写或复印一份,由举报人留存,以备领取奖金;以邮件形式举报的,需要留存密码及举报人联系方式;以、电话形式举报的,需要在举报时把密码留存给接访人员,也可以编辑手机短信进行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对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向属地县(市、区)应急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应急部门举报。市县应急部门举报受理方式见附表。

  市应急部门受理的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情形的,由市应急部门牵头组织处理;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款情形的,交由属地县(市、区)应急部门处理,认为有必要由市级直接查处的除外。

  县(市、区)应急部门受理的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均由属地县(市、区)应急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第八条 应急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时间。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的最终结果按举报人留存的联系方式反馈给举报人,所有举报均在查实后实施奖励。

  举报人持留存的举报信、短信、邮箱信息及相关证明和密码到应急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奖励标准兑现奖金。凡同一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收信邮戳时间、来电时间、信息发送时间或电子邮箱接受邮件时间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同一案件奖励金进行奖励,由联名第一人领取奖励金并组织实施分配。

  应急部门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调查的最终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将调查的最终结果和是否予以奖励形成书面意见向应急部门反馈;市应急部门转交县(市、区)应急部门处理的,县(市、区)应急部门要及时将处理和奖励情况报市应急部门存档。

  第九条市县应急等各有关部门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应急等各有关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谨慎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打击报复,认定为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按照“谁处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市应急等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由市应急部门审核兑现奖励;县(市、区)应急等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由县(市、区)应急部门审核兑现奖励。

  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急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济应急发〔2021〕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对《济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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