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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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装置

杭州市公布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05 13:20:30 |   作者: 粉尘防爆装置

  日前,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石化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有两个储罐,经抽样取证后确认该储罐内存有2吨柴油,但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厂房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

  “危化品如果不存储在专用仓库内,没有专人负责管理,那是很危险的。”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和翻看台账资料得知,该厂房为某石化有限公司向某粮油合作社租赁,但双方并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方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及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作为出租方的主要负责人丁某忽视安全生产职责,应对该粮油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最终,某石化有限公司因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5万元;某粮油合作社因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3万元;丁某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7千元。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富阳森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储存仓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有2台传送设备、1台监控设备不防爆,1台叉车未安装阻火器;企业未建立和落实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粉尘清扫制度,车间和仓库内积尘严重,粉尘清理和处置不及时;1台除尘系统处于关闭状态,至使安全设备锁气卸灰装置未能未正常投入使用。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规定要求,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瑞都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瓶储存间未规范采用防倾倒措施,喷漆间使用的不防爆的风扇、灯具,电线线路敷设不符合防爆要求。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杭州求精仪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部分气瓶未按要求设置防倾倒装置,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的规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临安杭诚阀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气瓶储存间氧气和乙炔混放在一起,该行为涉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违法事实: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富阳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铜山矿段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无人作业时停风停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停电关闭,未编制停风及恢复供风措施;矿井通风系统现状图(2023年9月 绘制)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矿山测量技术员刘兴江7月底已离开工作岗位,目前工资和养老保险分别处于停发和停缴状态;矿山+160M回风平巷内的主要通风机备用电机存放于主井井口房仓库内,未见运输电机的工具和能迅速调换电机的设备等事故隐患。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违法事实: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佳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化粪池生产作业场所的插座套管不防爆,可燃气体报警器覆盖范围不足,化粪池作业场所门口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等问题。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违法事实: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泛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补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且使用非防爆照明灯和电源开关及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等问题。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违法事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帆特气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王村村的苗木公司工具房北面放置丙烷气瓶6个(40L装),其中满瓶5个,空瓶1个,苗木公司工具房不具备存放丙烷的安全条件。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龙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楼存放氮气和二氧化碳气体钢瓶的气瓶间氧气浓度含量检测探头损坏,未及时更换维修。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急急递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西侧集装箱内设置一处柴油储罐,储存有约2吨柴油,该储罐未设置四周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集装箱内电气未采用防爆型。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违法事实:淳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千岛湖红叶湾水上运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违规经营水上动力项目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杭州千岛湖红叶湾水上运动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离开后仍在运营水上动力牵引项目。

  适用法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违法事实:临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思博一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违法事实:临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新迈康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开料工陈某在推台锯作业过程中佩戴手套作业,违反该企业《推台锯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严禁戴手套、穿拖鞋、带病、酒后操作机器”的规定。

  适用法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法事实: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力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危化品中转库内存放无溶剂绝缘树脂,但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康泉热水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试漏机气密性试验过程中存在热水器内胆开裂伤人的风险,试漏机安全操作规程中未针对压力测试的风险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未针对试漏机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未做好试漏机岗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装备。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多加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现场3处配电箱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仓库东南角1处3米深孔洞采取护栏等防护措施,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违法事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海迪商业展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违法事实:滨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萧山泽顺水性涂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蓝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现场使用的气瓶间距仅0.7米且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违法事实:建德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豪宇节能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业铝镜线的淋漆间喷涂使用的底漆属于甲类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防爆电气,一处电线未采用镀锌管,一台电机不防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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